全联旅游业商会绿专委简介 全联旅游业商会是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全国一级行业商会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为指导单位。全联旅游业商会绿色旅游经济研究与促进专委会,简称“绿专委”,英文:CCT Green Tourism Economic Committee,英文缩写:CGTEC,为全联旅游业商会的分支机构,是从事绿色旅游经济研究与和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一批致力于绿色经济、绿色旅游经济发展的专家学者和企业联合发起。 绿色旅游经济就是人与自然生态高度和谐、共生共享、安全健康的旅游经济形态和美好生活方式。基于百年未有大变局下人类生存新模式创建,特别是碳中和时代的绿色文旅、智能化时代的智慧文旅、后疫情时期的健康文旅三大趋势交相激荡,旅游经济面临着整体转型升级的空前挑战和历史机遇,以低碳零碳出行为标志的绿色化、智能化、安全健康旅游已成为旅游业迎接挑战抢抓机遇的必由之路。 绿专委旨在开放性积极引入全国绿色经济、绿色发展、生态文明领域的优秀专家学者和企事业实体机构,与旅游研究专家、旅游企业相结合,对包括低碳(零碳)旅游、生态旅游、智慧旅游、绿色出行、绿色康养(旅居)、绿色餐饮、绿色酒店、绿色文创(演艺)、绿色购物、绿色金融、绿色管理等在内的绿色旅游经济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战略、政策、规划、管理、运营、投融资等创新性专业研究、全产业链行业服务,促进旅游经济的绿色化、智能化、安全健康转型升级和高质量绿色发展。 绿专委坚持“服务立会、民主办会、规范管会、创新强会”的办会原则,倡导社会责任、承担行业使命、践行时代精神、追求绿色效益,以新型绿色旅游经济智库综合体、全国性绿色旅游经济产学研联盟和绿色旅游经济社会化战略推进平台为总体定位,致力于建设全国一流、国际著名、具有强大行业影响力的绿色旅游经济商会组织,成为绿色旅游经济坚定有力的倡导者、推进者和践行者。 全联旅游业商会绿专委LOGO 全联旅游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全联旅游业商会”。英文名称是“China Chamber of Tourism”,缩写为“CCT”。 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由旅游行业及相关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坚持政治建会,牢牢把握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团结立会,发挥企业家自主办会优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服务兴会,积极搭建经济服务平台,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领域创新发展;坚持改革强会,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手段,不断提升商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动员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工商联。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本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党委。 第八条 本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 第九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十条 本商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会员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 (二)经济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助推会员创新发展;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流合作,帮助会员有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行业领域情况调研和统计分析、行业标准制定、助推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会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诉求反映。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权益维护。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推动政策落实,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诚信自律。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协同参与社会治理。鼓励支持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会与精准扶贫、风险防范、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助推区域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商会会员同时是全国工商联会员,享受全国工商联会员权利,承担全国工商联会员义务。 (一)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主要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团体会员主要指行业商协会、乡镇街道商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组织或机构; (二)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活动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五)按本商会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商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报全国工商联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负责商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强;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社会信誉好;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没有严重失信情况;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实行会长轮值制,会长设1人,2年一轮换。会长、常务副会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不在轮值期,为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九条会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年龄不超过67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兼任副会长,不得与会长、监事长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7天。秘书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以及工资待遇标准,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对商会负全面责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和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四)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和解聘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解聘意见: (一)有20%以上会员或30%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解聘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罢免、解聘要求经全国工商联审查后,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表决; (二)有20%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和解聘副秘书长。罢免理事由会员大会进行表决,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七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解聘建议;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事项的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况,以及履行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对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全国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五十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监事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本商会监事长设1人,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会员大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十四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十五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六条本商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报全国工商联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商会的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商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商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商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本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本商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七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本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七十四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经2021年4月9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联旅游业商会绿色旅游经济研究与促进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全联旅游业商会绿色旅游经济研究与促进专业委员会(简称:绿专委)。 英文:CCT Green Tourism Economic Committee,简称:CGTEC。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全联旅游业商会的分支机构,专门从事绿色旅游经济综合研究、引导绿色旅游经济整体发展、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 第三条 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开展政策宣传、专业服务、权益维护、自律引导等工作。以绿色旅游经济创新发展和价值创造为轴心,以推进旅游经济绿色化、智能化、集约化为主线,以绿色智慧资本、绿色产业资本和绿色金融资本融合联动为路径,团结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共同促进绿色旅游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会坚持服务立会、民主办会、规范管会、创新强会的办会原则,以新型绿色旅游经济智库综合体、产学研联盟和社会化战略推进平台为战略定位,致力于建设全国一流、国际著名、具有强大社会影响力的绿色旅游经济商会组织,成为绿色旅游经济的倡导者、推进者和践行者。 第四条主管单位 全联旅游业商会(China Chamber of Tourism)。 第五条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22 号恒通伟业大厦510 室,邮编:10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坚持“针对真实需求,创造真实价值”的发展理念,开展战略问题研究、战略顶层设计、战略资源整合、战略投资动员和战略项目推进,为绿色旅游生态伙伴提供务实高效的增值服务。 (一)构建绿色旅游经济智库综合体和绿色文旅产业联盟,为会员和绿色文旅企业提供规划设计、品牌打造、市场营销、人才开发、信息技术、管理创新、诉求反映、企业维权、行业自律等综合服务; (二)开展绿色旅游经济理论、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研究,推进绿色旅游经济应用研究,编纂《中国绿色旅游经济年度报告》(蓝皮书),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会员和行业提供战略咨询服务; (三)构建绿色旅游经济评价指数体系,制定与实施绿色旅游经济标准化体系,开展包括但不限于酒店、餐饮(食材)、景区、旅行社、旅游商品、供应链等方面的绿色认证; (四)建立优质绿色旅游项目库,创建并运作绿色旅游产业基金,为会员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五)开展绿色旅游经济发展试点示范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绿色旅游示范县(市、区、旗)、示范企业、示范产业(园)、示范项目; (六)开展绿色旅游经济宣传、培训、推介活动,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交流,提升会员企业在绿色旅游经济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七)举办CCT 中国绿色旅游经济论坛,展开综合性研讨交流和绿色旅游年度新闻、绿色旅游百佳企业(工程、项目、品牌、人物)发布; (八)创建和运营“中国绿色旅游经济网”(www.cgtec.cn),打造权威性绿色旅游经济门户网站和宣传推介平台,宣传产业政策、传播先进理念、发布研究成果、报道业界态势、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介优秀企业及企业家,为会员和行业提供优质信息服务; (九)从事其它有利于推动绿色旅游经济发展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专家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会员同时是全联旅游业商会会员,享受全联旅游业商会会员权利,承担全联旅游业商会会员义务。 (一)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事业会员。企业会员主要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事业会员主要指与绿色旅游经济相关的教学研究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界热心绿色经济发展的人士等。 全联旅游业商会绿专委组织架构 高级顾问: 会长:崔树民 执行会长:刘建生 常务副会长:吴家富 李霞 鲍建斌 孙晖 副会长:吴鸿章 王磊 闫志成 秘书长:何海涛 副秘书长:赵保英 王玉珍 利力 石梦 朱丹丹 李兆清 全联旅游业商会绿专委领导机构 北京大学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生态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地理建筑、景观文化系统与评价,环境适应的建成环境地方性规划理论与方法、文化遗产价值传承与城乡协同可持续发展等。学术兼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德科学中心NSFC-DFG城镇化与地方性(UAL)合作小组中方组长、Fellow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t...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旅游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生态旅游和风景旅游。学术兼职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生态学会旅游生态专业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全国湿地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林学会森林公园分会常务理事、中国林业产业协会森林旅游分会常务理事、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特色生态区域”认证专家、北京旅游学会理事、《旅游学刊》学术委员、《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研究领域文化旅游、全域旅游、旅游规划研究与实践等。学术兼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和北京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评审专家。学术成就及影响曾主持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变革与经济发展中的内蒙古》,参加社科基金项目《内蒙古历史地理》,《蒙古学百科全书》,并任《蒙古学百科全书?古代史卷》副主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相关论文40余篇。出版了《发展与变革》、《... 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民委缅甸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历史文化学院院长。研究领域南方民族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民族特色村寨研究等。学术兼职教育部本科审核评估专家、中国汉民族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民族学会理事世界民族学会理事等。学术成就及影响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主要论著有:《云南民族迁徙文化研究》、《西江苗寨》、《古村镇研究》(... 青岛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城市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能源经济理论与能源政策研究。学术兼职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学术成就及影响出版《能源——经济分析与技术评价》、《能源经济管理》等多部著作,在《煤炭经济》、《经济问题》、《晋阳学刊》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推广应用奖5项。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区域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主任,旅游科学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生态旅游、低碳旅游、乡村旅游、绿色旅游等。学术兼职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理事、旅游资源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副秘书长,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旅游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生态学会旅游生态专业委员会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通讯评审专家。担任北京、宁夏等地A级景区评审专家、多个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咨... 首席专家: 主任专家: 执行主任专家: 高级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还有部分专家待后续补录……) 全联旅游业商会绿专委智库专家 全联旅游业商会绿专委理事会员 |